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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泰安泰山区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各位申请人:
根据省教育厅工作统一部署和市教育局工作安排,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泰山区2018年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泰山区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高中、中职类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泰山区范围内,可在泰山区参加体检、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由泰安市教育局做最终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于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泰山景区的申请人可以在泰山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相应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1.报名时间
2018年6月20日8:00-6月28日17:00,认定机构现场审核确认前已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免试条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7月10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
2.报名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报名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泰山景区的申请人选择泰山区确认点(按区划调整后)。
(二)体格检查
在泰山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泰山区教育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具体安排请看附件中的体检公告。
(三)现场确认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上报名完成后,必须本人于必须本人于7月8日至7月10日到泰安六中新校区格物楼一楼5120室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报名系统中正反面打印,A4纸张),贴好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式两份。
2.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认定学历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两个材料之一(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可不提供):
(1)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为缩短申请人现场审核等候时间,确保1次性完成现场审核工作,请申请人务必携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自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可不提供。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
7.考试合格证明材料或免试申请材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档权限的单位,应提供当地的市、县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当地参加社保的社保缴费证明、明细原件等材料代替);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考生,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四)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证书领取。证书的领取时间请关注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发布的证书领取通知,原则上在8月10前发放完毕。泰山区证书发放通知请关注泰山区教育局、泰山区教研科研中心网站,或关注微信公众号:tsqjszg(泰山区教师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泰山区教育局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考生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泰山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公告
2.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3.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泰山区教育局
2018年6月12日
附件1:
泰山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公告
根据泰安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现将我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公告如下:
一、参加体检人员范围
符合我区2018年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规定的条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了网上申报的人员。
二、体检时间、地点
1.时间:2018年7月3日— 7月7日(每天上午9点半前),逾期未体检者后果自负。
2,地点:泰安市中医二院欣康体检中心地址:东岳大街东段46号(市质监局西邻)。
联系电话:6112277 ,13156977888。
三、体检要求
1.体检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查。
2.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只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四、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的人员当天早晨空腹抽血,不得吃饭、喝水,待医院抽完血后再吃饭、喝水。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直接交到体检医院收费处。
3、申请人体检完毕后,即可离开医院,体检表交查体中心,由查体中心统一交认定机构。
附件2: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编 号 | 一寸照片 | ||||||||||||||||||||||||||||
姓 名 | |||||||||||||||||||||||||||||
既往病史 | 肝炎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结核 | |||||||||||||||||||||||||||||
皮肤病 | |||||||||||||||||||||||||||||
性传播性疾病 | |||||||||||||||||||||||||||||
精神病 | 本人签名: | ||||||||||||||||||||||||||||
其他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 黄( ) 绿( ) 蓝( ) 紫( )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 脾 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透 | 胸部透视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若胸透异常,则进行胸片检查 | 检查结果: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肝功 | 肝脏功能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若转氨酶异常,需进一步明确诊断 | 检查结果: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生殖科(仅限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 淋球菌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梅毒螺旋体 | |||||||||||||||||||||||||||||
妇科 | 滴虫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 |||||||||||||||||||||||||||||
体检 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要说明原因。
附件3
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编号: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 |||||||
4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 ||||||||
5 | 热心社会公 益事业情况 | ||||||||
6 |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
7 |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
8 | 有无犯罪 记 录 | ||||||||
9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10 | 鉴定单位 (全称) | ||||||||
11 | 鉴定单位 地 址 | 电话 | 邮编 | ||||||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附:认定机关联系电话:
说明:
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填写。
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