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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张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的规定,现将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资格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人员范围
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招聘计划和面试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一)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17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二)资格审查地点: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路与步行街路口东南)三楼会议室。
三、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一)《张店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
(二)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应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还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供本人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应聘岗位有相应资格要求的,还需按要求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应聘岗位有工作经历(验)要求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花名册)或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手续,以此计算工作时间;相关工作经历还需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事具体工作岗位证明;
(六)应聘定向岗位人员: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三支一扶”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的毕业生,属于在岗的,要出具县(区)或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在岗且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服务期满的,要出具服务期满证书。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聘非定向岗位的,在岗人员要出具县(区)或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在岗且同意应聘的证明;服务期满的要出具服务期满证书。
(七)属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教师岗位的在职应聘人员同时还需提交县、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聘的证明);与报名时所在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现无工作单位或属临时用工的,应提供失业证或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就业协议书等之一材料(时间应在报名时间之后)。
(八)2011、201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派遣期内毕业生报名的,需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非淄博户籍且未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失业证或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就业协议书(协议单位同意应聘证明)等之一材料。
(九)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应聘的,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成绩单(同时附正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对照译文)等材料。学历学位认证材料须在2013年12月1日前取得。
四、其他事宜
(一)资格审查一般应由本人到现场办理,确实因故不能前来的可委托他人按规定时间前来办理,责任由委托人自负。受委托人除须提交资格审查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
(二)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审查的,经区招聘办公室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最低合格分数线内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拟放弃资格审查的人员,应提交放弃资格审查的书面声明(内容包括应聘的部门、单位、岗位、放弃原因、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本人签名、日期等内容),声明提交给招聘主管部门。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3年张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规定执行。